還記得大一的時候,憲法老師邀請台北某私立大學法律系教授蒞校演講有關司馬庫斯櫸木案,討論原住民人權等權益。
當時這個案子還是未知數,今天終於有個結果了。
櫸木案獲判無罪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甚感欣慰
發表日期:2010-02-11 14:07:31
撰稿人:經建處
新竹縣司馬庫斯部落原住民族人,於94年間因遵照部落會議決議,將國有林地內風倒木移置於部落,而遭新竹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判決有罪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終於援引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將三名被告被判無罪。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司法機關願意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承認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授予原住民族之權利,感到萬分欣慰。
原民會首先表示,原住民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採集野生植物之非營利行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已訂有明文。森林法第15條第4項復又規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因此,原住民原則上有採取森林產物之權利,已為原住民族基本法與森林法所肯認。
原民會又表示,所幸最高法院及此次高等法院更一審時,均能理解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有其歷史淵源與文化特色,應以多元主義之觀點、文化相對之角度,以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尤其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內,依其傳統習俗之行為,在合理之範圍,應予以適當之尊重,以保障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原住民族在其傳統領域土地內,依其傳統習俗之行為,即不能完全立於非原住民族之觀點,而與非原住民之行為同視。原民會呼籲檢察系統處理類似案件時,基於尊重原住民慣俗及傳統文化立場能更妥慎處理,對於本案也不再提起上訴,以維實質公平及社會安定。
原民會再表示,依森林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應訂定之原住民採取森林產物相關管理規則尚未訂定完成,該會將秉持此次更一審判決之見解,賡續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速協商訂定,期望在未來的日子裡面,不要再有原住民族鄉親,因為遵循自己的傳統慣俗而遭到國家權力的侵害。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孫大川主任委員特別表示,「建制原住民族法制,維護原住民族權益,是本會一貫的主張,更是本會在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後一直努力的方向。我們要感謝此次司法機關能堅持國家應尊重原住民族權利的立場,我們相信,今天的這個判決絕對是原住民族權利的重要里程碑。」孫主委最後表示,「其實除了這件個案以外,還有更多原住民因文化習慣,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而遭法院判刑,更是凸顯了相關機關未能全面尊重原住民族權利的問題,未來本會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努力。」
撰稿人:法規委員會 曾興中(02)2557-1600轉1287
留言列表